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等有關機場凈空保護管理的規定,煙臺萊山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為跑道兩側各6公里、兩端各15公里范圍。機場凈空保護區東至埠嵐社區,西至東孔家莊村,南至梁家夼村,北至北珠巖居委會。覆蓋范圍包括萊山區4個街道中的28個社區、32個行政村和煙臺大學、山東工商學院所轄區域,福山區2個鄉鎮中的12個行政村,芝罘區1個街道中的9個社區。該范圍以內的相關建筑物及塔吊、通信發射臺等物體都應嚴格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所規定的高度進行規劃建設,新增建筑物及相關設施設備應嚴格執行規劃審核審批手續,具體范圍為:
■萊山區(4個街道包括28個社區、32個行政村、兩所高校)
黃海路街道6個社區:遲家社區、清泉寨社區、埠嵐社區、電業公寓社區和煙臺大學、山東工商學院所轄區域。
初家街道24個社區、行政村:河東社區、河西社區、曹家社區、午臺社區、蒲昌社區、南塂社區、何家屯社區、曲家莊社區、豐田社區、曹家莊社區、松嵐社區、溝北社區、鳳凰社區、綠色家園社區、初家村、宋家莊村、祁家屯村、杜家村、東馬家都村、西馬家都村、解家莊村、界牌村、陳家村、遠陵夼村。
萊山街道31個行政村:河北村、西村、南村、東溝村、東莊村、明泉村、官莊村、千金店村、千金村、解格莊村、友誼村、解村、陳村、姜家臺村、朱塂堡村、山南周村、馬村、金村、劉村、曲村、安吉村、車家疃村、郝家莊村、賈家疃村、石家疃村、董家莊村、南陳家疃村、劉家莊村、北陳家疃村、黃家疃村、兩甲埠村。
院格莊街道1個行政村:沐浴村。
■福山區(2個鄉鎮包括12個行政村)
回里鎮9個行政村:東回里村、西回里村、東黃山村、西黃山村、張格堡村、劉家莊村、東道平村、西道平村、東孔家莊村。
門樓鎮3個行政村:紹瑞口村、西陌堂村、東陌堂村。
■芝罘區(1個街道包括9個社區)
黃務街道9個社區:東林居委會、西林居委會、姜家疃居委會、杜家疃居委會、上車門居委會、南車門居委會、東珠巖居委會、西珠巖居委會、北珠巖居委會。
二、在萊山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禁止規定
國務院第553號令《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規定: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6.2.1條規定:機場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燈(從跑道入口或從跑道末端延伸到至少4500米范圍內,跑道中線延長線兩側各750米寬的地區內),凡由于其光強、構形或顏色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妨礙或混淆對地面航空燈的識別的,應予以熄滅、遮蔽或改裝。
《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6.2.3條規定:進近燈光帶保護區由燈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在其距跑道入口960米及兩側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各60米范圍內,除由于導航需要無法他移的設備和裝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其上的物體。這些設備和裝置應為易式的,其突出于該平面這上的高度應不大于其至跑道入口距離的0.5%并應作為障礙物加以照明和標志。此外,在距跑道入口1350米及兩側距跑道中線延長線各60米范圍內,不得存在遮擋駕駛員觀察進近燈光的視線的物體。
三、在萊山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建設審批規定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以內的相關建筑物及塔吊、通信發射臺等物體都應嚴格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所規定的高度進行規劃建設,新增建筑物及相關設施設備應嚴格執行規劃審核審批手續。
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條規定:民用機場新建、擴建的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和按照國家規定劃定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燈光和其他障礙物體的,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或者設置該障礙物體的人承擔。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五十二條規定,有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或者其他儀器、裝置,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活動之一的,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