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員條件:
1.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公安部、民航總局規定的乘機有效證件的。
2.攜帶的乘機身份證件過期、失效、破損或者因照片、字跡不清等原因不能辨識的。
3.機場安檢部門認為旅客提供的乘機證件難以核實其真實身份的。
4.申請人辦理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5.在公安信息網上能夠查到申請人的戶籍信息和照片信息,且經過民警核對能確定與本人相符的。
(二)不予辦理的情況:
1.無法提供身份證號碼的。
2.冒用、變造、偽造身份證件的。
3.公安信息網查詢后無法確認與申請人相符的。
4.外籍人員。
5.其他有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
(三)注意事項:
旅客乘坐的航班起飛前40分鐘停止受理旅客乘機臨時身份證明的申請。
(四)需提供的材料(提供其中一種即可):
1.過期身份證。2.過期臨時身份證。3.過期護照。4.戶口簿原件。5.駕駛證原件。6.破損的有效身份證。7.戶籍證明原件。8.戶籍證明傳真件。9.暫住證。10.居住證。11.學生證(十八周歲以下)。12.社保卡。13.現役軍人單位證明。14.二代身份證申領條。15.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開具的《臨時身份證明》。咨詢電話:0535-513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