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煙臺市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航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強調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做好民航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求相關單位和部門嚴格落實民航安全生產責任,在《意見》中,對 “孔明燈”等升空物體干擾機場凈空,危及民航飛行安全的行為,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這也意味著,今后在限制區域內燃放“孔明燈”有人管了。
之前發生過“孔明燈”干擾民航飛行安全的行為,公安、城管部門也采取過勸阻、教育等方式,媒體也多次報道,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就是沒有明確的責任部門,行政機關缺少執法依據。如今政府明文規定,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和進行飛艇、熱氣球、滑翔機、動力傘等飛行活動。
具體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規施放升空物體(飛艇、風箏、“孔明燈”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焰火或干擾航空專用頻率等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城管部門負責對在禁放區從事露天無照經營升空物體的行為進行城管執法行動;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核定經營登記事項,不得核定“孔明燈”等影響飛行安全和消防安全物品的經營范圍,依法查處超范圍經營行為。